2001年5月31日,某报刊发了一篇题为“金融企业可能‘批量’上市”的文章。该文章声称证监会主要负责人在近期召开的金融企业与资本市场发展座谈会上表示,金融企业发行上市的“第一梯队便是现有的规模不太大的股份制银行”,"其次是保险公司”,再次是证券公司”等等。
乍一看,该新闻说得有鼻子有眼,有来源有出处,谁也不会想到,这会是一条假新闻。因此孵内外多家媒体都转载或编写了这一消息。面事实上,证监会主要负责人在此次会议上和其他任何场合都从未发表过类似金融企业依次批量上市的讲话,为此,中国证监会提出了严厉谴责,并保留诉诸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股市消息庞杂,出几条假消息不足为奇,但像这样利用新闻媒体公开传播虚假信息,却也够耸人听闻了。这使人想起7年前的“苏三山”假收购案。据认为,那是中国第一起利用新闻传媒进行证券欺诈的事件,使股民两天内损失2000万元。
笔者结识的一位长沙股民小刘就是这其中的一名受骗上当者。1993年11月7日,星期天,小刘带着新婚的妻子准备到长沙市的烈士公园去玩,在公共汽车站牌下等车时,发现附近有一个报摊,在非常醒目的位置摆着海南省证券委员会指定刊登披露证券信息的某报,头版头条披露了一个惊人的消息:西北海正大置业公司正准备收购在深圳上市的江苏昆山三山实业公司,并且声称已持有超过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告的数字一5%。 该报为此消息精心制作的标题是一继“ 宝延事件"后证券界出又新闻: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苏一山”股藝。
小刘虽然才人市半年多,但作为一名财经学院毕业的高材生,他深知此消息意味着什么。况且他又是目睹了两个月前宝安收购延中风潮的股民,不禁眼睛一亮,认为“延中”风潮可能在深圳重演。当时仪9元多的延中股票因为宝安集团公开收购,结果仪个月时间便飚涨到42元,上涨了4倍。现在“苏一山”又有被收购的消息,不涨4信也有两二三倍。于是, 小刘连忙跟妻子商量,今天取消到公园游玩的活动,马上筹集资金准备明天去买“苏三山”。新婚不久的小刘本身的积蓄不多,他便动员妻子一道向双方家庭筹措,岳父一张只差一个月就到期的定期存单也被他提前取了出来,这样七拼八凑地筹集了8万多元钱。这在当时显然也不是一个小数目了,因此家里人颇不放心,反复提醒小刘:这消息准确吗?“苏三山”真的能破收购吗?尤其是小刘的一位在金融部门 工作的老同学得知此事后,对小刘分析说,“苏三山”总股本为1亿多股其中5000多万股是不能上市流通的法人股,而在深圳,上市流通的个人股只有5000万股。换句话说,即使哪位财大气粗者在深市把“苏三山”的流通股(个人股)全部吃掉,也只能控制总股本的49%多一点,控股不超过50%,收购从何谈起?还有北海正大置业公司甚至没有发表收购公告之资格。该公司仅持有“苏三山”250余万股,占流通股的5%左右,而远未达到《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要求报告的持股数额:“ 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就国内 而言为总股本的5%)"一以 “苏三山”为例应持有总股本505万股,方可报告。
然而沪市炒作“延中”的巨额利润,使小刘失去了应有的理智。管他呢!收购也罢,参股.挖股也罢,先借此“收购题材热”捞它一把再说。宝安集团收购延中股票也没有成功,并且证监会也查出其中有许多违规行为,但延中暴涨了却是铁的事实。因此,小刘打定主意,明犬一开盘即全线介人“苏三山”。
不出小刘所料,1993年11月8日(星期一)一开盘,强大的买盘便把“苏三山”的股价由开盘的8.30元节节上推,到下午收盘时竟涨到11.4元,涨幅达40%.成交量和换手率分别为2100万股和41% ,创下深圳股市的两项纪录。小刘以9. 1元和9.8元的价格买进了“苏三山”近8600股。买到手里便赚了1万多元钱,小刘不禁为自己的果断决策得意不已。他坚信,按延中”4倍的涨幅,“苏三山”张两三倍是没有问题的。这样,他的8元资金便可以赚十五六万元。
小刘正为自己眼光敏锐、决策果断而沾沾自喜,谁知风云突变,当天下午收盘后,小刘从收音机里得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发表声明,断然否认曾收到广西北海正大置业公司收购“苏三山”的报告.并忠告股民投资慎重。据悉,深圳证券交易所与登记公司联系取出“苏三山”前100 名股东排名表,发现其中并无与来信所署公司或名称相似的机构。尤为重要的是,在这前100名股东名单中,没有一名持股超过“苏三山’总股本5%。因此,深交所认为,不排除存在欺许行为。这尤是给小刘当头浇了盆冷水。
第二天,全国各新闻传媒刊播深交所声明后,“苏三山”股价立即出现剧烈振荡。开盘后,股民争相“逃命”,短短5分钟,“苏三山"股价从11.25元直线泻落到8.60元夜之间小刘损失了近1万元钱,急得脸色发白,不知如何是好.看着股价下滑,小刘割肉不甘心,持仓又每大在亏损,小刘本来指望炒一轮“苏三山”,以赚一套好房子的,没想到被假消息害了,钱没赚到,反而亏掉了亲戚的两万多元血汗钱。
后来,小刘从报上得知,经认证监会调查,所谓“北海正大置业公司”收购“苏三山”股票事件,完全是一场骗局。行骗者是湖南省某县物资局十部。他于1993年5月动用公款在深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个人名义开户从事股票交易,并于10月7 日、8日分别以9.85元和9.60元买进“苏三山”股票15万股。其后,他匿名向深交所陈述“收购”意向,向新闻媒体传送虚假消息,并于11月8日下午以11.40元抛售“苏三山”股票9500股。
至此,“苏三山”假收购案水落石出,行骗者被公安部门依法审查,未经核实即刊登虚假信息的某报有关人员受到处分,但是,深市股民却为此无端损失了2000万元.本来就经济不宽裕的小刘损失了两万多元,这却是谁也无法弥补的。
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误导股民,扰乱市场,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证券法}第72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第188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81条也制定了“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F有期徒刷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无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造并传播康假信息,已成为破坏市场秩序、误导股民操作的个重要因素。许多股民就是因为误信虚假信息而操作失误,蒙受损失的。因此,严惩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者,已成为市场内外的共同呼声。但足,我们也应该看到,不管我们怎样严格管理,怎么严厉打击,都不可能完全杜绝假消息的存在。这就需要我们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辨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