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政策
(1)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①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以开立现汇账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人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以开立现钞账户存储。居民个人将外汇收入存人外汇账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次性存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存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需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②居民个人从现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将外汇账户中的外汇收人可兑换成人民币;居民个人从现钞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需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居民个人外汇账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账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2)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①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需审核《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第10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第10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第10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②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第12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批同意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第12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3)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
①对于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不含边境游,下、探亲会亲、朝觐、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由等值300美元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含)以上的,由等值5000美元调整为等值8000美元;
②对于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等有实际用汇需求但没有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由等值300美元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
③自费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④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居民个人并未出境,但因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时,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调整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⑤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其在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消费或提现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以自有外汇偿还或持发卡银行出具的信用卡交易账单、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发卡银行购买外汇偿还。对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申领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
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境外持卡消费或支出的居民个人,其发生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如自费出境学习学费、境外就医医疗费等,可持境外消费或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