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有关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电商平台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该平台内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是《电子商务法》的深化细则。《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征求意见稿共3章39条,除总则外,主体部分对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的信息公开分别作出规定,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等相关要求,以及信息公示的相关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到,电商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应提前至少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该信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通过数据抓取等技术手段不正当获取公示的电子商务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实施后四十八小时内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处理决定书、信息摘要以及处理期限等。
征求意见稿从2月12日开始公示,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函等方式向商务部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