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全国期货业协会提交的所有必要申请材料中,全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商业行为委员会已经认识到代受义务的法律原则——每一个会员应该要为它代理人的行为负责。这种表述毫无疑问会适用于广告的宣传材料的准备过程。例如,如果一个会员使用一家广告代理商或咨询公司代表他来准备并发布宣传材料的话,该会员有义务让他的代理人使用的材料遵守2-29规则。会员不能通过声明其对宣传材料的内容和出现毫不知情而推卸对这些由其他人准备材料的责任。除了会员要对材料本身的缺陷承担责任之外,疏于审核由代理人制作材料情况的出现还表明该会员没有完全遵守2-29规则要求的监督程序。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那些准备宣传材料的代理人也是全国期货业协会成员时可能出现的情况。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一个成员就一定要为由另一位成员制作的材料来负责——当这个成员完全没有意识到其他成员准备的材料的存在,并且它也没有明确或隐含地授权其他成员这么做的时候,该成员就无须承担(由另一个会员制作宣传材料引致的)相关责任。在没有得到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了另一个会员的名字的话,将给制作这种宣传材料的会员带来比2-29规则的限制更为严重的麻烦。最终,为另一个会员制作宣传材料的会员可能会因为另一个成员提供的错误信息而承担责任——如果他知道这些信息是错误的话。例如,一个依赖于商品交易顾问提供的与商品交易顾问业绩有关信息的会员应该至少要将这种信息与商品交易顾问披露的文件做一个比较来确定其真实性。
培训材料也应该遵循2-29规则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绝对肯定”。对于任何促销竞争活动而言,拥有一支有能力且有知识的销售力量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全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使用很多方式来训练他们的经纪商代理人,其目的在于使其熟悉期货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常用的一种训练方法就是设计与客户交谈的底稿或大纲。这些底稿一般为经纪商代理人提供了与客户不同答复对应的多种选择。虽然这些底稿的使用并不受禁止,但一定要注意确保它们符合2-29规则的所有要求。仅仅声明这些底稿“仅用做训练目的”并不会减轻会员应尽的满足2-29规则的责任。2-29规则(d)要求会员在与大众沟通和宣传的材料中采用监督程序。用不精确的、误导的或是不适当的信息来训练经纪商代理人,或者教他们用高压方法来兜售的训练底稿是不满足2-29规则的监督要求的。
全国期货业协会的2-29规则是否也覆盖了采访和现场直播
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再一次是“确定无疑”。全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或其代理人会时不时地在金融类节目中或广播中被询问一些期货专业问题,他们可以谈论总体的市场活动以及他们自己的交易策略和建议,其形式可以是独自畅谈也可以是接受采访。这种类型的露面,由于无法纳入宣传材料的定义范畴,通常仅受2-29规则中一般禁止性规定的约束——包括欺诈、高压销售以及对于任何人而言的期货交易适当性等。这些露面也有可能在某些时候与宣传材料的涉及领域出现交叉,而这时它们就要受2-29规则中更为具体的要求所约束。显然,与在独立制作的节目中的露面不同,如果某个会员为这种露面支付了费用的话,这种露面将被视为是宣传材料的一类,相应地也就要被进行评估。如果这种露面意图非常清晰,带有为会员招揽新客户的强烈倾向,这种露面也将被认为是一类宣传材料。例如,某个会员购买了一个每天一次,每次为期一分钟的评论市场总体运行状况的现场广播栏目——但在每次这种评论即将结束的时候总是呼吁观众打电话给这个会员咨询如何开户的事情,这种现场评论节目就会被视为一种宣传材料。类似地,如果在一个独立的访谈节目中,一个会员重复强调他的业绩表现并推销他们提供的各种可得服务的话,这种露面也要受2-29规则相关条款的约束。最后,某个会员付费的宣传露面(却没有以这样一种形式确认,即看上去就好像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访谈节目)会被视为一种试图欺骗观众的行为(甚至被定义为欺诈)。这种类型的广告活动一般都会出现在一个以调查某一投资机会为由的独立访谈节目中。会员往往以由制作方或采访者自主选择的专家身份出现在节目中,而事实上,包括现场即时提问与回答等环节的整个节目都是提前准备好的。在这类节目结束的时候,你往往会看到一个简略的免责声明——听到某人会解释这个访谈是由某位会员付费的广告节目。如果会员想使用类似的广告的话,他就必须清楚地表明不仅这种广告是一种付费的商业活动,而且该会员向在广告中出现的所有人都支付了报酬。会员也必须告诉观众,在广告节目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答案和观点都是其预先准备的。为了避免出现可能的欺骗指控,这一信息在广告播出之前和之后都必须被显示出来——如果有必要的话,在广告播出期间也应该显示这一信息。
监控面向大众的沟通活动和宣传材料
2-29规则要求会员采用并执行书面程序,以使他们能有效地监督他们的宣传材料以及与大众的沟通活动。这些监督程序应该覆盖从开发准备阶段到审核使用阶段宣传沟通的所有方面。这种监督程序同时也应该涉及其雇员使用的宣传材料和由其他会员代表该会员所准备的宣传材料。会员必须对这两种类型的宣传材料进行审核。2-29规则要求书面程序在最低限度上必须规定会员要雇用一个合适的监督人员对所有的宣传材料进行事前的复核和批准,这种审核意见必须有书面的记录。2-29规则要求所有宣传材料及其审核记录都必须由会员存档保留。从宣传材料的最后一次使用时点起算的3年之内,这些资料必须保证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得到,并且和其他必备的记录一样,这些资料总的保存期限必须至少不低于5年。
会员能够向全国期货业协会提交信息要求批准吗
全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采用了一个试点程序对首次使用前的宣传材料进行审核。这个程序的启动是由全国期货业协会主动进行的,没有一个会员可以向全国期货业协会提交宣传材料,除非相关法规或者指令额外要求会员这么做。此外,对会员而言,这个试点程序的采用并不会弱化其监督所有宣传材料准备和审核的要求。会员不可以尝试以全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审核程序的使用来替代他们自身的审核工作。希望利用这个试点程序的会员应该在其第一次打算使用宣传材料时点之前的至少21天向合规部递交相关材料。这个材料应该被直接送到全国期货业协会合规部宣传材料组。另外,通过拨打全国期货业协会信息中心的电话,会员可以询问与2-29规则中宣传材料合规性规定相关的一般性问题。这些询问会交送给合适的工作人员来答复。呈送的材料必须有一封简短的说明信并由监督雇员署名(这名监督人员负责对会员的宣传材料进行审核和批准)。全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会提前审核直接来自于经纪商代理人的已收材料。全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会尽快地审核呈送材料。如果需要额外的信息,或者审核无法在21天内完成的话,他们就会通知会员(我们预期只有在极不同寻常的情况下审核花费的时间才会超过21天)。在审核工作结束的时候,全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意见会被传送给会员(通常通过电话方式)。显然,全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是没有能力在21天的审核阶段独立证实材料的精确性的,相反,会员依然要为此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宣传材料中有与事实不符的错误陈述或遗漏,并且在随后被发现的话,已向全国期货业协会呈送了相关宣传材料这一事实并不能为会员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风港。然而,全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审核将对会员提供一个极有价值的指导——尤其是与风险和收益平衡以及免责声明的恰当使用等领域相关的材料。全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预期这种试点程序将变为一项向其会员提供的永久性服务,并且在他们的努力下,这个程序将会帮助会员来确保宣传材料的内容符合全国期货业协会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