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条件?公司想在科创板上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上交所2019ni年3月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想在科创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 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
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
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
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2.1.3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 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
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2.1.4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 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
规定。
本规则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
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1.5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三) 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 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
诺;
(六) 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1.6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7 本所收到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交易日内, 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提请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进
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2.1.8 发行人应当于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 媒体及本所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