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国债期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对我国的启示
“327”国债期货事件(风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震撼着中国的期货界。此事件的出现可说是我国国债期货交易中的许多问题的总爆发。发生国债“327”国债期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其主要原因及对我国的启示如下。
1.国债现货市场不发达、券种及期限结构不合理
国债现货市场不发达,是导致当时我国国债期货市场出现“327”事件的主要原因。当时我国国债现货市场上的可流通国债数量只有930亿元,在市场上“实际流通”的数量还达不到这个数量。在国债现货的期限结构上主要以短期限的国债为主。有限的国债现货数量对应着全国U个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在风险控制措施不力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逼仓现象,最终导致国债期货交易中出现了“327”事件。
因此,要想恢复国债期货市场,就必须使国债现货达到一定的发行量和流通量,并使国债现货的券种结构和期限结构达到合理的比例。
2.当时国债期货合约不是真正意义的国债期货合约
我国当时的国债期货合约不是真正意义的国债期货合约,当时的国债期货合约在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真正意义上的“国债期货价格”的决定因素是“市场利率”,在政府不调整基准利率的情况下,市场利率一般是比较稳定的,因此对真正意义上的国债期货进行交易一般不会产生较大的交易风险。即使在政府调整基准利率的情况下,由于在调整基准利率之前,政府通常会以各种形式向市场传递这一信息,调整基准利率对国债期货价格可能带来的影响已经被提前消化。而由于当时我国“国债期货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国债现货的“保值贴补率”和“贴息”,或者说,当时我国“国债期货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是“通货膨胀率”而不是“市场利率”。再加上当时我国在制定和公布“保值贴补率”和“贴息”的实际操作方法上不是很科学,市场和杜会公众根本无法对“国债的到期价格”有一个正确的预期。当时我国的国债期货合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债期货合约,它实际上变成了“多方”与“空方”在对保值贴补率和贴息对赌中的“赌具”。在市场监管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出现各种违规事件也就不足为怪了。
因此,要想恢复国债期货市场,必须使我国的“利率真正实现市场化”。不能使“通货膨胀率”或“保值贴补率和贴息”成为决定国债期货交易价格的决定因素。
3.法律手段不健全,对投资者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
1994年11月22日,提高“92(3)”国债现货保值贴补率的消息刚一面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327”国债期货就出现了振幅为5元的行情。这种现象并未引起管理部门的注意,使得许多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在“327”国债期货的交易中,万国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的预期已经出现错误,当出现无法弥补的巨额账面亏损时,该公司干脆以搅乱市场(通过大量透支国债期货,在市场上抛出大量国债期货合约)的办法来收拾残局。“327”国债期货事件后的第二天(1995年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随后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实在是太晚了。
因此,要想恢复国债期货市场,就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
4.对保证金比率的规定不合理,投资者的炒作成本极低
“327”国债期货事件发生之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客户保证金比率是2.5%,深圳证券交易规定的保证金比率为1.5%,武汉商品交易中心规定的保证金比率是保证金水平的髙低影响着能否有效地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用500元的保证金就能买卖2万元的国债期货,这无疑是把操纵者潜在的盈利与风险放大了40倍。这样偏低的保证金比率与国际通行的标准相距甚远,甚至还不如当时国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率。这样,无疑使国债期货市场的投机成分更为加大,过度炒作难以避免。
因此,要想恢复国债期货市场,就必须规定出合理的保证金比率。
5.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和适当的预警监控体系.
涨(跌)停板制度是国际期货界通行的管理制度。而“327”国债期货事件发生之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本没有这种控制价格波动的基本制度。当交易价格出现上下差价达4元的振幅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没有及时预警。当时中国的国债现货流通量很小,国债期货某一品种的可持仓量应与国债现货市场流通量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并在电脑撮合系统中设置。从“327”国债期货交易在(1995年)2月23日尾市出现大笔拋单的情况看,上海证券交易所显然对每笔下单缺少实时监控,导致上千万手空单在几分钟之内通过计算机撮合系统达成交易,扰乱了市场秩序,钻了市场管理的空子。
因此,要想恢复国债期货市场,必须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和最高持仓限额制度。
6.管理上存在漏洞,透支交易现象严重
我国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是以计算机自动撮合为主要交易方式,是按照“逐日盯市”的方法来控制风险的,而非按照“逐笔盯市”的方法来进行期货交易“清算”的。这种在期货交易管理上的漏洞,导致投资者对期货合约进行大量的“透支”交易。另外,证券(期货)交易所无法用“静态的保证金”和“前一日的结算价格”来控制当日动态的价格波动,也使得空方主力违规抛出千万手期货合约的疯狂行为得以实现。
因此,要想恢复国债期货市场,必须加强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实行逐日盯市的交易清算制度。
7.监管职责不明确
中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最初是在地方政府的批准下推出的。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中国一直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国债期货的主要主管机构。财政部负责国债(现货)的发行并参与制定保值贴补率;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例行管理,并制定和公布保值贴补率;中国证监会负责交易的监管;而全国各地交易所(14个交易所)的组织者却主要由地方政府直接监管。这种多头监管体制,导致了监管效率的低下,甚至出现监管措施上的真空。监管职责的不明确最终导致了“327”国债期货事件的发生。
因此,要想恢复国债期货市场,必须明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等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前车不忘,后事之师”。“327”国债期货事件以其惨痛的教训,成为中国期货市场重视风险管理的开端。当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已形成统一的法规与监管体系;交易所的布局也趋向合理;风险监控制度与技术更加完善;现货市场的基础更为牢固。“327”国债期货事件发生的市场基础已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