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与黄金体制改革相配套,在商业银行进入黄金市场之时,还需要法律及相关政策的支持:
(1)修改《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法》作出必要修改,补充2001年6月21日人民银行制定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为商业银行参予黄金市场开辟法制环境和给与保障。给与商行黄金套期保值、黄金寄售、黄金质押贷款等业务的经营许可。
(2)黄金进出口权及进口购汇、出口结汇政策的落实。我国是世界第三大黄金消费国、第四大黄金生产国,黄金供求存在着较大的负缺口,预计黄金市场放开后,市场供求缺口还将进一步扩大, 需要从国际黄金市场进口黄金以弥补缺口。鉴于黄金的特殊属性,一般性的市场缺口的弥补应由若千家商业银行来进行市场运作,大的市场缺口的平抑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市场运作。由此就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授予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权。同时,落实商业银行黄金进口所需用汇的购汇政策。
(3)为解决商业银行在开展黄金套期保值业务中出现的自身外汇平衡问题所需的购汇政策的落实。商业银行向黄金企业提供套期保值服务时,需要黄金企业向商业银行提交风险保证金(或称履约保证金)。目前,黄金企业只能提交人民币保证金,中国银行与国内黄金企业之间的套期保值交易以人民币清算,但与国外交易对手进行平仓的套期保值交易则需以外币清算。这样,商业银行就会存在着自身的外汇平衡如何解决的问题。因此,如果允许商业银行开办黄金套期保值业务,就需要给予商业银行相应的、用于满足上述自身外汇平衡所需的购汇政策。
商业银行参与黄金市场的途径。为更好地发挥商业银行在黄金市场的作用,商业银行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参与黄金市场流通:
(1)代理仓储,代理收购。作为黄金交易所的代理会员,商业银行可以凭借其丰富的机构网络资源向黄金企业提供安全、收费合理的黄金代理仓储服务。
(2)黄金抵(质)押贷款。黄金企业可以以其生产的标准黄金为抵(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获得短期资金融通的便利。
(3)套期保值。商业银行可以借助于黄金期权、黄金远期、黄金掉期、黄金期货等衍生工具,帮助黄金企业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以使黄金企业得以锁定成本,稳定收益。
(4)交易结算。商业银行可以凭借自己的资金结算系统,为黄金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黄金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5) 黄金寄售。黄金寄售是黄金进口的一种方式。与传统黄金进口业务的不同点在于,寄售商(商业银行)与黄金出口商的资金结算通常采取T+2的结算方式。在人民银行许可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以寄售的方式从国际金商那里进口黄金后,在国内黄金市场销售,以弥补国内黄金市场供求缺口。
(6)黄金进出口。商业银行可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在人民银行限定的数量额度内直接进行黄金进出口业务,以平抑黄金市场供求余缺。
(7)个人黄金投资产品。黄金市场全面放开后,商业银行可凭借其丰富的机构网络(银行柜台),为个人黄金买卖(投资)提供交易平台。
(8) 黄金租赁。商业银行可以以其从黄金生产企业买入的黄金为租赁物,向黄金首饰加工企业提供黄金租赁服务,以帮助黄金加工企业降低原材料库存上的资金占压,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提高流动资金周转速度。
(9)自营和代理黄金交易。商业银行可开展黄金自营业务,同时还可以代理非会员企业买卖黄金。
(10)黄金市场信息服务。商业银行可借助于国际黄金市场信息平台,向黄金企业及时提供国际黄金市场动态。
以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状况看,市场开放后,商业银行最大的盈利点可能有三个:①代理清算;②个人黄金投资产品;③黄金寄售业务,特别是个人黄金投资产品这项新业务的推出将为银行带来许多收益,其理由:一是居民从银行买卖黄金,银行可以赚取差价,收取手续费;二是银行代保管黄金可以收取手续费;三是可以增加存款;四是银行可以将吸收的黄金用来租赁、拆借创造收益。黄金有可能成为中国家庭首选的金融储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