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含金量不低于99.95%。
(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还应符合表8-5规定:
表8-5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
其他规定按GB/T4134-2003标准要求。
(3)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含金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含金量不小于99.95%)。
(4)3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金库
指定交割金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表8-6上海期货交易所金锭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
表8-7上海期货交易所认可的伦教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清单
表8-8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