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风险警示制度
按照中金所的规定,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期货价格出现异常;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会员资金异常: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了会员或投资者;会员涉及司法调查,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投资者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投资者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投资者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经查实存在欺诈投资者行为的,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投资者进行公开道责的同时,也会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投资者警示风险:期货价格出现异常: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