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存管制度
保证金的安全关系到投资者最基本的权益保障,无论是“股民”还是“期民”都非常关心,也是监管部最关注、最头痛的问题之一。前些年,一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比较突出,不仅给国家带来了很大经济损失,也挫伤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特别指出,要“改革证券,期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挪用客户资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随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在这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或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还需要相关的具体制度予以配合。这方面,中国证监会近年来探索和推行的保证金存管制度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制度。
2003年,中国证监会开始在全国推行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将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和自有资金分户存放,客户保证金在期货公司、交易所和结算银行之间的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封闭体系内划转,防止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但是,由于期货市场采用二级结算方式,只有期货公司掌握投资者的全部结算信息。因此,保证金封闭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仍要依赖期货公司的诚信度。实践中就发现,有的期货公司通过做两套结算和财务账的方式,长期隐蔽地挪用保证金的事例。为彻底解决期货保证金安全问题,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由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结算银行和期货公司共同组成的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组,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市场意见,最终设计出了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经过试点,证明切实可行。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向全国各期货公司下发《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全面贯彻实施这一制度。
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的要点是:
(1)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人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2)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人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的,也要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3)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知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出入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实行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投资者的资金操作习操 惯。以前通过内部划转办理出入金的方式虽简便,但不安全,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的漏洞,容易发生挤占、娜用保证金的问题。而通过期货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之间的转账,可以将保证金的进出和流转纳人结算银行系统,使巧 投资者的出入金记录能得到期货公司体外的外部资料的验证,从而对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实现有效监督,真正保障投资者保证金的安全。
同时,对监管者来说,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系统每日从结算银行、交易所获取相关信息,使得对期货公司结算资料的验证更加真实、可靠。而且,系统将以前依靠监管人员人工完成的程序性检查工作交给计算机系统处理,使检查工作的效率、质量产生了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