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东大会的法律规范体系由《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治理准则》以及近日根据新《公司法》修订后的《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构成。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新修订的《公司法》针对 原有法律规定上的不足,在总结十余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中国 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将许多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并借鉴了国际上有关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有机结合,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同时,突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与可操作性之法制追求。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为中国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实效提供了重要保证。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部公司法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权保护的首要立法宗旨,不仅重申了股东的常见权利,而且将股东权保护的精神贯穿于整部法律。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以及据此修改颁布的《股东大会规则》在 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的表决和监督等环节,都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突破。
赋予了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根据国际公司立法通例,股东大会一般授权董事会召集,但允许中小股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法律之所以赋予中小股东以股东大会召集权,主要是为了为小股东提供平等权利。正如英国的一则判例所指出:“当多数股东认为董事在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所采取的行动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禁止股东召开公司会议将是一件令人无法接受的事情”。
但中国原有《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修订后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述条款充实了股东大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就召集权和主持权的顺序作出了明确安排,解决了实践中召集人和主持人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出现无人主持或争夺会议主持情况,从而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的困局。为防止个别股东滥用此项权利,该条款也对股东行使召集权和主持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不分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前一顺位的人未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的,则次位的人当然有权履行召集和主持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和职务,防止顺位在前的人垄断召集权和主持权。
除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具有召集权外,《股东大会规则》还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召集建议权,但是否召集由董事会决定,这是对《公司法》的重要补充。
股东大会
从总体上来说,近年来,中国 的股东大会都能规范运作。一些公司高度重视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面对面的交流,努力从细微处提高公司的公信度。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中小股东的“所有者缺位”和资本多数表决原则被滥用等问题。
由于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股东大会往往被少数大股东控制,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同时,中小股东的权利意识也比较淡薄,再加上行使权利的成本太高,中小股东广泛存在“搭便车”的意识,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很低,各种旨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中小股东尚不能通过这些机制为自己争得发言权。
这种中小股东“所有者缺位”现象对完善公司治理将造成不良后果。由于中小股东所有者缺位,致使 的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遭到破坏,取而代之的是大股东的利益膨胀。此外, 的生产经营是一种委托经营,是以信任为基础的。由于中小股东所有者缺位导致的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将降低中小股东对 的信任,从而极大地打击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股东大会作为合议机关,必须依照资本多数表决的原则作出决议。所谓资本多数表决,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且控股股东的意思对少数股东产生拘束力,资本多数表决是股东大会运营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基本法律特征。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原有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缺陷,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常常被滥用,中小股东的意见得不到大股东的重视,不能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因此,我们既要承认资本多数表决的积极作用和合理性,也应看到多数表决原则的滥用会给 带来负面影响。此外,对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现象,也需要必要的救济措施。
综上所述, 存在中小股东所有者缺位和资本多数表决原则的滥用等问题,这些问题大大削弱了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股权约束作用。
近几年来,中国 控股股东侵害 及中小股东的事件频出,广大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都要求完善和强化股东大会制度,这种改革通过强化中小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决议等的影响力,并同时削弱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而进行的。同时,应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为制衡大股东行为提供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