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还在自圆其说
笔者之前指控中银绒业(000982)仿造税务公文欺骗监管部门,今天笔者才发现中银绒业对此事项已发了澄清公告,澄清公告时间是6月25日。也许是,心中有鬼,明明是澄清公告,但中银绒业以董事会公告标题发布,才导致笔者今天才发现该则澄清公告。
澄清公告有两大内容,一是税务部门核定2008年适用25%税率,二是不享受高新技术优惠税率。
澄清公告称:
本公司2007年实施重大资产置换,于2007年12月30日完成了工商杏甲合记手续,公司名称由“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由宁夏银川市变更为宁夏灵武市,2008年1月初公司在灵武市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纳税地点由银川市变更到灵武市。公司认为 的法律主体资格没有变更,应继续享受原 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故2008年1-9月公司均按财税[2001]202号文规定,以15%的企业所得税率向税务部门申报。后经税务部门研究,认为公司应重新申请西部大开发减免优惠政策。
公司依据2008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下发的宁政发[2008] 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了减免所得税申请。由于不能同时享受两个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仅受理了公司按照宁政发【2008】93号文件进行的减免税申请。2008年12月经税务部门核定,认为公司尚存在大额可弥补亏损,公司实现的利润可先进行税前弥补,2008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执行25%的税率,暂不享受【2008】93号文件优惠。
中银绒业本来是申请三免四减半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也受理了,可是最后减免税申请不但没有申请到,反而原来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也被剥夺了,税率由原来的15%升至25%。这符合常理吗?恕笔者无知,【2008】93号文件哪条规定“存在大额可弥补亏损不享受【2008】93号文件优惠”?25%税率核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中银绒业明明能享受15%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却以“存在大额司弥补亏损”为由剥夺了,这依据又是什么?宁夏哪家 适用25%税率?中银绒业既然取得25%税率核定的公文,为何不作为重大事项及时公告?该税务公文文号又是多少?
中银绒业声称其年末按2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正确的,实际上据笔者了解中银绒业已在申报新版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09年批复下来应该不成问题,截至2008年末,该公司预期税率仍然是15%,怎么会是25%呢?税务核定税率也是暂按“25%”(也不知道这个依据是什么),不排除2009年适用新的税率。
中银绒业有很多理由适用优惠税率,2008年25%的税率核定公文笔者仍然怀疑涉嫌伪造,根据定向增发之前当11朔说务部门对此作了书面说明的事实,笔者怀疑当地悦务部门也参与了伪造公文事实,笔者希望中银绒业能公布其税务公文文号及法律依据。
实际上,据笔者了解,对于中银绒业所得税会计问题,此次定向增发的中介机构内部就有不同意见,可是某些A旦大妄为,伪造公文制造会计事项,人为虚增报告期所得税收益以达到规避追送股份的目的,从而虚假履行股改承诺,为定向增发成功扫清障碍。事发之后,中银绒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只有硬着头皮继续编造各种理由,尽管这些理由在外人看来是多么荒唐,但事到如今,也只有掩耳盗铃,继续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