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之后 股份的逐渐分散与流通促使我国机构投资者阶层的兴起。股改之前,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在二级市场做庄、操纵股市的职业炒股机构;而股改之后,机构投资者的组成更为丰富,不仅包括公募基金、券商、私募基金等民间组织,还包括保险基金等官方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动机也可以根据主体的不同划分为获取二级市场资产回报和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谋求公司价值的长期增长。
机构投资者阶层的出现能否改善控制权市场的治理效力,还应进一步分析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欧美国家近20年出现的公司治理新现象就是机构投资者从“用脚投票”转向“用手投票”,并发挥了积极的治理作用。他们强调具有独立性的董事会和其他董事会架构,重视报酬与业绩之间的联系,取消反收购的防范措施,以及有关表决权的规定。
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取消反并购中“毒丸计划”的建议得到股东的支持;机构投资者与公司谈判并达成和解的公告会得到市场的正面回应。但也有研究发现:短期内机构投资者对股东价值能起到积极作用,但对公司长期回报的影响并不确定;获机构投资者青睐并没有为经营业绩带来有利的影响。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机构投资者的角色演变与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密切相关。股改之后 运作更加规范,及时的信息披露使股票价格更快地趋近理论水平,机构投资者的短期化行为遭到遏制,但在资本市场建设期,机构投资者尚未完成从“用脚投票”向“用手投票”的转变,仍倾向于获得二级市场的短期高额回报,因而机构投资者的治理作用并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