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的“百密一疏”
几乎每个证券公司在广告之中都称,自己的营业部环境如何优雅,跑道如何快捷,行情分析系统如何先进,但请投资者记住,中国的一句古语“百密一疏”。如果是投资者自己的操作失误,错失良机,只有自认倒霉;但是,如果券商的失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呢?
一、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是目前证券交易纠纷之中较为突出的一种,纵观玩忽职守的情况,大致有:1.证券管理中的玩忽职守,有的证券公司允许股民透支,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的,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行为主体多为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2.是证券交易中的玩忽职守,由于报单员、交易员疏于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则构成玩忽职守罪。如199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发生的“广船事件”,某证券公司交易员(红马甲)在执行客户以20元价格卖出广船股份80万股的指令时,错误地执行为以20元买入广船股份80万股,而当时该股票成交价格仅为6元,此笔交易造成客户上千万元的损失。该红马甲由于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客户的损失由证券公司全额赔偿。
二、市价委托并非一定成交
市价委托也叫随市买卖指令,指委托人要求证券商以当时交易所内的市价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的委托,市价委托具有两大特点:1、成交迅速,2、成交把握性大。不出意外,一般都能得到执行。
如果委托人以市价委托证券商买卖股票,则证券商负有以可以获得的最有利价格为委托人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证券的义务,若券商由于疏忽大意,能按委托执行,则需要负责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如果委托人以市价委托买进股票,证券商未能使其成交,委托人可以要求证券商次日补进。同时要求证券商补偿委托日证券交易市场最低价与实际买进股票价格间的差价,也可以要求券商不要再买入股票,而要求券商按违约责任处理,支付违约金。如果委托人以市价委托卖出股票未成交,则有权要求券商补偿该股票委托日最高价与实际卖出时股票价格的差价。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商只有在因故意或过失而使客户市价委托未成交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若客户虽以市价委托,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未成交(如涨跌停板),证券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系统故障,资任谁负?
股民们可能都遇到过这种情况,行情显示牌上的数字忽然停止跳动,随后证券公司解释说是交易所系统发生故障或卫星信号传输故障,还有说是意外停电,造成交易中止,这些都属于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因意外事件造成损失可以免除赔偿,也就是说由于意外事件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不负责赔偿。但当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发现交易所系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客户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如果你所在的证券营业部总是发生意外,建议你还是去换一家营业部在证交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造成客户损失时,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也不公平,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赔偿基金,即由证交所要求证券商从每笔交易中提取一定费用,以此费用建立赔偿基金,在证券交易中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客损失时,对客户按一定标准进行赔偿。
四、过犹不及
有些券商为了提高服务质量,针对股票在配股时,不少股民由于忘记交纳配股款而蒙受损失这一情况,就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前,只要股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就不问股民是否有意放弃还是忘记配股,将资金划出,替股民缴上配股款,从而引起纠纷出现这类纠纷的责任完全在券商一方,因为股民与券商是代理关系,股民是委托方,券商是代理方。券商只能依照股民的有效委托进行代理,如果股民没有委托指令,券商的代理行为属于越权代理,其代理结果如得不到股民的追认就没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券商来承担,配股赋予股民的是配股权,配与不配,股民可以按当时行情来确定。如果配股价高于现在股价,或股民认为现在股价可能跌破配股价,股民就可以行使配股的否决权。一般是到期不交配股款,自动放弃。而对于券商来说,它只有建议权而不可以越权替股民行使配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