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资金的透支纠纷
透支是指客户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委托买进股票的价款,其余款项由证券商垫付的证券信用交易方式。以透支方式买卖证券(尤其在新股认购过程中)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投人取得较大的利润,具有相当大的投机性。透支买卖活动过于频繁,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膨胀和秩序混乱。因此我国法律严禁证券买卖中的信用交易,并规定证券商不得为客户透支。
透支现象虽然屡禁但却依然不止,原因在于目前券商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方面硬件设备越来越先进、豪华。另一方面,就是软件服务也日趋完善。为在这个有限的市场中分得一杯襲增加自己的成交量,尤其是对于资金大户,或明或暗地允许其进行透支交易,已是不成文的规矩。散户通过无形席位下单是享受不到这些优惠的,如果在账户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的买入申报只能被视为无效委托。
在目前情况下,利用证券商管理中的漏涧,恶意透支的情况较少发生。因为投资者这种透支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券商对此可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较为常见的是协议透支,即投资者征得券商同意后,占用券商的资金购买股票。实际上是券商与股民共同实施的信用交易行为(股民要承担高额的利息支出)。行情上涨时,当然皆大欢喜;但行情下跌时,大家的脸色就都不好看了,券商开始为避免自已的利益受损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平仓,而客户则等待着“奇迹”的出现,如解决不好就会造成纠纷。
按我国的法律及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协议透支的股票交易从开始就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进行的违法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协议透支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和证券商共同承担,透支款相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客户和证券商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种协议透支纠纷的解决实际情况往往是以客户主动平仓或补足差额保证金为结局,即使券商将投资者的股票强行平仓并将相应款项划走,投资者也往往因“理亏”而默认。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股民向券商协议透支,这是一种借贷的法律关系,因我国证券交易禁止信用借贷行为,故这种法律关系是无效的。但透支发生后,股民用透支款项购买股票是合法的,股票成交后,股票的所有权理应归股民所有,券商只能要求股民归还透支的款项,而无权对股票进行强行处理。在股民拒不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券商可以请求法院以拍卖或变卖股票的方法来实现其债权。如出现紧急情况,如股市剧烈波动以致造成股票大幅贬值或股民抽逃资金,为保护其财产不受损害,券商可以采取自认为必要的保全措施如冻结股民账户,要求提供进一步担保等。
不论是无意透支还是协议透支,当事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在协议透支中券商要承担的责任更大。作为股民,在风险莫测的股市中应避免透支交易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