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88 简称:超华科技)发布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因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虚增2,770,505.13元,拟被广东证监局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相关责任人员也被作出行政处罚。
超华科技2014年年报显示,年报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超华科技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超华科技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从去年以来,这已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次“卷入” 财务造假。
2016年7月20日,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监会决定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017年5月,证监会发布公告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罚没90万元。同时,证监会对两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也正是因为这两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今年6月1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财政部和证监会同时发布整改通知,两部委责令立信所自5月23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要求其按照书面整改计划,于两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据悉,8月10日起,立信所已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超华科技虚增利润277万元遭证监会处罚
12月8日,超华科技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超华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广东证监局调查完毕,广东证监局依法拟对超华科技做出行政处罚。
经证监会查明,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 元,导致 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公告称,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证监会表示,超华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针对上述违法,证监会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裁的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范卓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据悉,在超华科技2014年的年报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称,“我们认为,超华科技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超华科技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大智慧虚增利润立信所吃罚单并惹官司
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智慧因财务造假、虚假披露被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
2016年7月20日,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监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9号显示,经查,立信所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姜维杰、葛勤。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二、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三、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四、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立信所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调整。五、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证监会表示,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二、对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也正因此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索赔。今年8月25日晚间,大智慧公告称,在该公司一起涉及2013年年报虚假陈述,金额35万余元的投资者索赔案中,为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投资者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法院一审驳回。
步森股份借壳案虚假记载等违规立信所被证监会罚90万元
2017年5月23日,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决定没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注册会计师王云成、肖常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经核查,立信所为步森股份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份至4月份(简称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事实如下:一、立信所审计未发现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错报总体情况。二、立信所虚构核实函证对象收件地址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造假的事实。三、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银行存款造假的事实。四、立信所虚构了与康华农业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程序。五、立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证监会表示,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云成、肖常和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二、对王云成、肖常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