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提到的空壳公司,自然是没有多少(甚至完全没有)可用于清偿债务的实际资产,债权人若想追讨债务就需要往上追索,及追索股东的责任。
举个栗子:
如果有股东A、B、C出资设立“神马”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A、B、C分别认缴出资200万、300万和500万(工商信息和股东名册中可查),但三位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神马公司亦无任何实际业务(即空壳公司)。
现神马公司因一些原因产生了对“不走运公司”的300万债务,债务到期,“不走运”公司无法获得有效清偿,对于不走运公司的追债行为,大致思路如下:
1、务必保留完整有效的债务证据
如果不走运公司不小心丢失了债务证据,也可以设法向对方要求提供,这里提供一个小诀窍:比如对方欠款25万,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函要求其偿还欠款26万(在实际金额上稍微加一些),如果对方不知道你在索取证据,正常的反馈应当是发函来纠正实际欠款只有25万,这就是25万欠款的债务证据。(PS:这个方法日常追债也可参照,前提是对方尚未起疑心)
2、向空壳公司的股东追索
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前提是股东已经完全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出资瑕疵行为(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实践中,如果对方称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则可要求对方提供完成出资的证明,也可查询公司的资金流水,证明其存在出资瑕疵行为。
接上例,A、B、C三位股东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不走运公司可以要求其在承诺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即300万的债务可以向A、B、C三位股东的任何一位要求清偿(由于A股东只认缴出资200万,故追索的上限是2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