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权力
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来自创始人团队的道德风险,风险投资机构通常会同席位分配一样,和创始人在风险投资合同中约定自身享有的权利。
投票权是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是风险投资机构控制董事会的方式之一。
投票权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一人一票,即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这也是多数董事会采取的方式,因此,风险投资机构往往要求占有尽可能多的董事会席位;
(2)一股一票,即按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这种方式就不需要尽可能多占有席位,只需要一个席位即可,而如果风险投资机构的持股比例较多,即有可能控制董事会,因此,标的企业一般不采取此种投票权;
(3)类别投票权,即将普通股划分为A/B股,不同类别的普通股持有不同的投票权,例如,Facebook的扎克伯格、百度的李彦宏持有的投票权通常为I股相当于其他股东的10股,京东集团总裁刘强东设计的投票权比例为1:20,他持有的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相当于其他股东的20股,而其引入的私募股权机构尽管持有大量股权但只有少量投票权;
(4)特别投票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某些董事会成员拥有比其他成员更多的投票权,例如:批准预算计划、对章程条款的修订、聘用高管等,当事情不按计划发展或企业资金耗尽时,特殊投票权可能会造成争议性局面。
不同融资轮次发行的股票所拥有的投票权可能会不一样。当标的企业从种子期发展进入后期阶段,企业的价值提高,在新一轮融资进入的投资者所购买股票的价格必然会高于在之前融资轮次进入的投资者,由此产生了一个由购买了不同价格股票的投资者组成的董事会。在此种情况下,后期进入的投资者要确保早期进入的投资者不能批准对自身不利的被收购价格,这一价格对于早期进入的持有较低价格股票的投资者会有一个较高回报,但是后期进入的持有高价股票的投资者可能会亏损。因此,后期进入的投资者可能要求他们所持有的股票有批准权或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