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汇额度有变
新政前:
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
每天有1万美元取现额度,额满即止。
每人在5万美元额度内的汇款直接汇出。
新政后:
每天只能换等额5万人民币的美元和其他外币。
按照当前汇率约为7100美元,超过额度要申报。
跨境汇款1万美元及等值外币都需要向上申报,5万美金分5次在不同单日汇出。
个人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需提交大额交易申报。
图1外汇用途核查有变
二:“大额报告”的标准有变
7月1日将要执行的管理办法,其中最大的一处变化,就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即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
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并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三:外汇用途核查有变
这份管理条例要求,以后个人换汇,除了要填银行自身的结汇、购汇申请表格外,还需要再填一份《个人购汇申请书》。
而这份《个人购汇申请书》被外界成为史上最严的反洗钱监管,为什么?因为它要求:
加急文件&;全新的申请书&N多的限制条款……统统说明了一件事——钱想要出境不能任性,而若购汇用途不合法,则可能进入征信黑名单!
我国的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也就是说,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渠道,比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来实现。
因此,外管局重申,“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并且会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加大对个人购付汇申报事项的事后抽查和检查力度。
自8月11日人民币中间价改革以来,为防范汇率市场因汇改引起大幅波动,央行和外汇局近期密集发文加强外汇市场交易监测,近日市场传闻,企业和个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收紧,监管部门将严打外汇违规流出。
证券时报记者从获得的一份《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加强银行代客售付汇业务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汇发【2015】100号)了解到,外汇局要求上海中外资银行就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购付汇业务加强管理,同时要求银行做好开展外汇核查和检查工作。
个人分拆付汇审核加强
根据外汇局上海分局发布的100号文,货物贸易购付汇、服务贸易购付汇、个人分拆和重复购付汇、短期外债、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等多项子业务被要求加强审核,其中个别业务在原有监管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收紧。
其中,有关个人分拆购汇被加强监管的规定得到广泛关注,100号文要求各家银行提高对分拆业务的识别能力,对明显具有分拆交易特征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具体来说,100号文要求关注自2015年8月11日以来累计大额、频繁付汇等异常可疑情况,配合外汇局提供外汇来源、购汇人民币来源及账户资金划转的详细信息,并不得为此类个人继续办理对外付汇业务。对于个人在同一银行当日累计付汇超过等值5万美元且未提供相应凭证的,业务办理银行应配合进行情况解释,并杜绝此类交易再次发生。
不仅如此,个人购付汇“关注名单”的筛查工作也更为频繁。按照要求,各银行需在1个工作日内在辖内本银行所有网点共享外汇局反馈的“关注名单”。每2个月筛查一次辖内分拆情况,筛查数据范围为前90日内交易数据,按照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购汇总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并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者机构。这意味着,一旦个人登上“关注名单”,就可能会暂停外汇交易及汇款。
不过,据了解,上述对于“关注名单”的认定并非此次才有,外汇局前几年就发文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予以界定,上述认定标准与此前并无太大差异,只不过这次100号文设置了“20万美元”的付汇总金额门槛。
企业付汇收紧
除了个人付汇业务审核变严外,对企业付汇业务的监测同样收缩了“紧箍咒”。如在货物贸易购付汇方面,文件要求“加强对离岸转手买卖支出大于收入、贸易预付货款及与之相关的购汇(特别是异地购汇)、购汇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企业等业务的真实性审核,防范企业开展无真实背景的跨境套利交易”。对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要求“对于同一企业在短期内向境外同一收款人支付多笔接近等值5万美元付汇业务的,应严格审核,必要时审核商业单证。对于大额购付汇业务,不得为迎合客户自行取消对税务备案表的审核”。
此外,对于资本项目的购付汇外汇业务管理也更为严苛。其中,对于外债提前还款,100号文要求,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而根据外汇局2013年发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提前还款时,应当审核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非银行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非银行债务人提出申请。也就说,今后若企业合同未设置提前还款条款,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同意提前还款,银行也被禁止为其提供外债划转偿还业务。
对于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此次文件要求“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财务审核和验资报告”。但根据2014年发布的《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利润汇出,原则上可不再审核其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及其税务备案表原件。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大量企业和个人从事多渠道跨境套利,即境内市场购汇、境外市场结汇。法兴银行中国经济师姚炜表示,目前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净误差和遗漏”一项已成为中国第二大资本外流渠道,该项包含了很多规避中国政府监管而流出的资金。监管部门近日频出“重拳”严打资金违规流出,旨在通过严密监测资本流动情况,防范汇率市场大幅波动,以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按照要求,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除此之外,例如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等都是被严格禁止的,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国家外管部门会依法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而如果被列入“关注名单”,个人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如果违反规定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的,相关信息将依法被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仅仅20余日,外汇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汇违规案例。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银行、企业、个人。其中银行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企业违规集中于2类行为:逃汇和非法结汇;个人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
这21起案例被处以罚没款合计高达5441.39万元人民币。短时间内再度公布违规案例,也显示出外汇局对于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外汇局表示,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在企业、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对于交易是否具有真实性本应把守第一道关口,起到“看门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银行案例中,却有7起均源于银行未按规定进行尽职审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再如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⑥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这些案例暴露了目前银行在执行外汇真实性审核时的“顽疾”。此前,外汇局管理检查司相关人士接受访时指出,从实践上看,发现了很多银行审核不严、不到位,有些是瑕疵,有些构成了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外汇执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的关注。对于这类行为,外汇局一旦发现即会严肃查处,既警示违规银行,也向社会传递银行作为中介应做好“看门人”的理念。上述人士指出,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应该更为有效地建立内控体-系和制度,更好地贯彻践行展业原则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按照外汇管理法规,把握业务真实性以及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的职责,从根本上有效地维护外汇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本次公布的8起个人案例中,地下钱-庄、利用他人购汇额度分拆购汇均为外汇局打击的重点。实则这些行为,在此前公布的案例中也多次出现。
例如,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再如,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根据外汇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汇局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354件,罚没款3.45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其中,查处金融机构违规案-件455件,企业违规案-件340件,个人违规案-件559件。必须严厉惩罚。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