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短期融资劵?短期融资券的分类、申请条件
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简称“CP”)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1、应付债券的核算对象为: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发行1年期及1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借款核算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3、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的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整理于2010年准则讲解: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1、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并且这个并与短期借款核算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属性也不一样.
3、故而短期融资券不应该在应付债券核算,也不应该在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同时不应该在短期借款核算.
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简称“CP”)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短期融资券简称“CP”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
3、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1 短期融资券的重启
1.1 短期融资券首次推出
1989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肯定了各地为弥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足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做法。其主要特征是:
⑴实行规模管理,余额控制。
⑵利率实行高限控制。
⑶审批制,发行必须由人民银行批准。而与此政策对应的结果却是在1993-1994年间社会上出现了乱集资、乱提高利率、乱拆借的三乱现象,最终导致短期融资券退市。
1.2 短券退市后的反思
短期融资券的出现改善了当时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足、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重严重不平衡的局面,但大量的未兑付短券使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流失,政策运行的结果与预期完全相反,这些都表明制度的设计不够合理未能完全适用于当时市场,且制度未能贯彻落实,使运行结果与初衷违背。因此,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能得到执行两大方面应成为以后政策制定的风向标,具体可加强制度在信用管理、风险管理、评级管理、监管管理等方面落实。
1.3 短期融资券重启
2005年5月24日,央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新制度的特征是:
⑴采用备案制,摒弃审批制;
⑵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
⑶不需要银行的强制担保,但必须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上三个显著特征都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满足了当时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而意义重大;对企业而言,拓宽了融资渠道、改善了融资环境、降低了融资成本,规范了信息披露;对银行而言,推动了其经营结构的转型、拓展了业务实现多样化、提高承销银行的知名度;对经济而言,优化了金融资源配置、增加了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促进了经济高速发展。
分类:
1、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
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
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
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2013年5月之后,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改为上海清算交易所。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