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的加速、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促使商业银行改变传统存款业务,不断在定价方式、计结息方法等方面尝试创新。存款产品创新在提升银行市场竞争力和负债管理能力的同时,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和风险管理难度,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亟须从银行自身和监管部门两个角度规范存款创新行为,稳步推动商业银行在审慎监管下适度、有效创新。
(一)变更计结息方式
目前,多数商业银行推出的靠档计息类存款产品属于典型的通过变更计息方式进行的存款产品创新,主要包括根据实际存期向下靠档计息、根据实际存期分段靠档计息、按照日均余额达标情况靠档计息等形式。个别银行在靠档计息产品设计上还增加了结息方式的自由选择,如按月或按季结息。银行靠档计息类产品虽然层出不穷,但最终目的是增加产品卖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整合传统存款业务
通过灵活组合活期存款、通知存款、整存整取、定活两便、整存零取、零存整取和存本取息等传统的存款业务,或者通过变更起存金额、存款期限、计结息方式等衍生出系列存款类创新产品。这类创新产品的存款利率不再是单一固定利率,而是在存款存续期内根据金额、期限变动而变动,兼顾了收益性和存取灵活的特点。
(三)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也称为收益增值产品,是运用利率、汇率等产品与传统的存款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创新存款。结构性存款收益一般由结构性存款本金的表内资金运作管理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将表内资金或运作收益的一部分投向挂钩利率、汇率、指数等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两部分构成。结构性存款在产品设计上灵活多变,可按存款日期、金额、期限及挂钩指标等要素灵活组合,能使投资者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也能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
(四)大额存单
2015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启动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大额存单具有标准化期限、最低投资金额要求、市场化定价等特点,但由于我国大额存单起存金额较高,发行利率仍以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比例略高于定期存款,但明显低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等,导致大额存单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略显不足。
存款类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创新深度不够
商业银行的产品具有同质化特征,产品创新多数通过同业借鉴、国外引进等方式,属于吸纳性创新,真正的自主创新较少。尤其是存款类产品的创新,多数局限于计结息方式的变化和存款产品的组合。目前,多数中资银行开办的靠档计息类存款,早在90年代初期推行过一段时间,直到1993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储蓄管理条例》,才明确规定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计息。因此,严格来说,靠档计息类存款产品谈不上创新。而重启后的大额存单定价灵活性较低,仍有很大的创新空间。
(二)增加银行负债成本
近几年,商业银行存款类产品创新的重点是如何提高收益率,无论是计结息方式的改变,还是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吸引客户的主要亮点是利率均高于同期限的定期存款。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银行间竞争愈加激烈,通过高收益的创新产品争夺存款市场份额,不可避免带来银行负债成本上升、息差收窄的现实,加剧银行经营负担,影响银行为实体经济的输血造血能力,不利于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剧银行风险管理难度
一方面,存款产品的不断创新,加快了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化的速度,又因靠档计息、大额存单等存款产品的设计增加了存款期限的不确定性,类似于产品中隐含了客户行为期权,加大银行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难度,也对银行的定价系统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大额存单和结构性存款的发行规模和收益受市场利率变化和关联产品收益率影响较大,会引发资金在不同市场、不同产品、不同机构间流动,增加银行的风险识别和流动性管理难度。
(四)对金融监管提出新要求
近年来,规范理财市场发展的规章制度较多,但对存款类创新产品的监管以及制度约束较弱。从存款产品的创新点来看,主要集中在提高产品的收益性和灵活性,但对于创新类存款产品能否违背《储蓄管理条例》进行灵活支取、靠档计息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商业银行产品创新难以深入,且创新的重点集中在寻找政策漏洞或者是说监管空白,影响了创新产品对利率市场化的促进效果。